〖法律条文】 绿色环保网北京讯: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即将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从《环境保护法》到《生态环境法典》,法律将核心概念从“环境”变为“生态环境”,看似文字微调,实则是我国生态环保理念的深刻进阶;看似简单的词语变化,却折射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零散治理走向系统守护的全新发展。 一、法律概念新升级 现行《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被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的各类自然因素总和,侧重大气、水、土地等单一要素的保护,更多聚焦污染防治,把各类自然资源看作独立的个体,环保工作也多是针对单个问题开展治理,缺少了对它们之间内在关联的考量,带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 而《生态环境法典》里的“生态环境”,实现了理念与内涵的双重升级。定义中新增“生态系统功能”“自然空间”,还强调各类因素的“相互联系与作用”,打破了以往孤立看待自然要素的局限,把生态环境视作一个有机整体。同时,条文里补充了山岭、冰川、高原、荒漠等内容,将原本未全面覆盖的自然区域列举式纳入保护范围,让生态保护无死角;用“自然保护地”整合各类保护区域,让保护管理更统一高效。 从“环境”到“生态环境”的定义升级,是从污染治理迈向系统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标志,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全面、更系统的法治支撑。 二、治理理念新突破 《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环境”定义中加入了“生态系统功能”“自然空间”“相互联系与作用”这些关键表述。这意味着,我们不再把自然环境看成孤立的资源集合,而是将其当作一个相互依存、有机联动的整体,确立了生态环境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观念。 一是治理保护的视角从单纯围绕人类需求,转向兼顾人类发展与生态系统自身平衡,真正践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 二是治理保护不再仅仅关注生态环境是否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更重视生态系统自身的平衡与健康,守护好大自然本身的循环与修复能力。 三是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系统保护提供法律定义,让生态保护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覆盖更广的自然领域,遵循更科学的治理逻辑,既回应了当下生态保护的现实需求,也为长远的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根基。 “生态环境”概念法定化,标志着我国生态环保理念的发展和成熟。 三、治理保护目标新跨越 过去一段时间,治理污染、保护森林、修复土地等往往各自推进,相关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筹系统保护治理的牵头部门。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进步,这一困局不断得以改善。 这次法典对“生态环境”概念的确立,明确了各类自然因素的内在联系,让环保治理工作更贴合自然规律,能够更好达成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 一是有力支撑了生态环境全要素、全过程治理,让生态保护更具系统性、科学性,也让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了更坚实的法治支撑。例如将“生态系统功能”纳入法律,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修复、碳达峰碳中和等提供制度基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有助于实现从被动治理污染到主动守护生态整体的转变,是从分散管控到全域覆盖的进步。例如用“自然保护地”整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域,解决分类分区保护与监管的衔接问题,让管理更统一高效; 三是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全球治理。“生态环境”作为法律调整对象和系统治理保护目标的明确界定,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提供中国范式和借鉴样板,增强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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