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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人员是否可以开展自行监测?自行检测是否有生产负荷要求?如何开展生产负荷核查?

时间:2024-01-08 09:31   来源:本网讯   作者:张月峰   访问次数:1266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连续开展跨区域监督帮扶,发现不同种类的环境问题,其中,自行检测是否有生产负荷要求?如何开展生产负荷核查等问题,困惑着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首先我们正确认识自行监测概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给出的定义为“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自行监测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由人员可以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是,需要建立质量体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规定“采用自动监测的钢铁工业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比对监测是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CEMS的准确度进行抽检,《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标准没有明确比对检测工况要求。但是,参照HJ 75 9.3 CEMS技术指标验收“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在现场检测期间,应由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的要求”《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工况规定。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工况规定。

采样工况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采样工况规定。

《固定污染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373)给出了生产负荷核查方法,“1、燃煤量测算。测算燃煤量消耗时,现场应向被测单位索要入炉煤质检验数据报告,根据煤质热值及锅炉蒸发量(吨位),测算单位小时燃煤量;如需自测煤质热值,应采集现场入炉混合煤样,检测煤质热值。若实际燃煤量与测算量相差超过±25%,应再次核实现场工况,必要时重新监测或增加抽测频次。2、热工仪表核查。记录锅炉热工仪表输入及输出量,通过热水量及热水升高温度计算热耗量,测算实际生产负荷。与测试要求负荷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超过±25%),不能达到测试工况要求时,应立即现场核查,予以纠正。3、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非燃烧工艺工业生产可通过实际生产原材料的消耗、产品产量与相关的设计指标进行比较,计算其生产负荷。”

综上所述,手工检测部分行业标准确实有生产负荷要求,具体情况根据行业不同,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对于在线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现行标准对生产负荷没有具体要求。比对监测的目的,是用参比方法来验证CEMS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因此比对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况核查并如实记录此外国家已发布的32个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明确了“非正常工况”情形,“非正常工况”不建议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原始记录工况负荷与企业实际工况负荷不一致的(参照HJ373规定超过±25%至30%的)或者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与实际计算排放量误差超过±50%的,都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涉嫌监测报告造假的风险。

责任编辑:宋建民 任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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